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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破門捉姦 法院判須賠情夫十萬元 男子盧國璋懷疑妻子與另一名男子劉宜銘有不正當關係,與徵信業者破門抓姦,並持攝影機 錄影。劉某認為隱私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盧國璋與 徵信業者林于淵、游坤南三人必須賠償劉宜銘新台幣十萬元。判決書指出,盧國璋懷疑妻子 與劉宜銘有通姦行為,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凌晨,盧某與游、林兩名徵信業者破壞喇叭鎖闖 入劉宅,不但強行拉扯妻子與劉某身上的棉被和衣服,且強行開燈,以攝影機攝錄蒐證。盧 國璋依此在六天後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劉宜銘為避免遭提起通姦罪的刑事訴訟,與盧某簽 定和解書,並分期給付一百萬元完畢。不過,劉宜銘認為盧某等人侵入私人住宅,甚至強行 拍攝個人活動,極度侵害隱私權及自由權,並讓他受到極大的驚嚇,向檢方與法院分別提出 刑事與民事侵權訴訟。刑事部分,高院認為,盧國璋等三人並非司法人員,卻破門逮捕非現 行犯,妨害劉宜銘不被拍攝及關燈的權利,觸犯強制及侵入住宅罪,判處三人拘役四十天至 七十天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盧國璋為蒐集妻子通姦證據,採取自力救濟手段, 影響法律秩序,但考量他當時心情,在顏面盡失的情況下作出此舉,情有可宥,判決三人賠 償劉宜銘十萬元。 中央社 - 2006/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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