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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十大要件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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