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大要件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