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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的行為:例如抓姦,尾隨拍照,不算侵犯隱私權嗎?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第 318 條 (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315條、第315條之一及第316條至第318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306條 ( 侵入住居罪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8條 ( 告訴乃論 ) 第298條及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98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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