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家庭暴力
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稱為家庭暴力?
狹義的家庭暴力:指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間所發生的虐待和暴力行為。
廣義的家庭暴力:包括與家庭具有親密關係的成員間,例如男女朋友、同居人之間的虐待和暴力行為亦屬家庭暴力的範圍。
那些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發生對象?
家庭暴力所稱的虐待對象可能包括任何一個人,例如父母、小孩、手足。家庭暴力也具有高度的隱密性,任何人均不願外人知悉家庭有暴力發生,因 為這是一件羞恥的事情,如同中國人『家醜不外揚』的心態般,家庭成員會極力掩飾,使虐待的事實不易被發覺。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下列數種:
婚姻暴力
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老人虐待
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任何人都不應該插手?
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犯罪行為。刑法上,只要任何人遭受一方的毆打,均可以提起傷害告訴。因此,婚姻暴力不能被視作家務事,而是一種違法行為,被害者有權利透過法律來保障其尊嚴與安全。且婚姻暴力若未給予受暴者適當的管道與援助,可能造成無法補救的傷害。
什麼是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太太毆打、婦女虐待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佔絕大部份,但在台灣尚缺乏明確數據來說明其嚴重性。根據內政部(1993)對台灣地區3,475 位婦女所作的調查,曾被配偶毆打者佔1%;民國七十九年台灣省社會處針對台灣地區2,000名婦女所作的調查,其中81.9%為已婚婦女,有11.5%的受訪者表示「偶爾」遭受丈夫的毆打,有1%的婦女表示經常遭受丈夫的毆打(省社會處,1991);而在台灣省1994年「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已婚婦女的受虐情況卻增加為17.8%;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八十五年的 統計資料,從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止,平均每年接獲3019通的受虐婦女的求助電話,預估台北市有一萬五千至一萬七千名受虐婦女。
婚姻暴力的種類包括那些?
1身體虐待:
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2性虐待:
施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等等,都屬於性虐待。
3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
恐嚇或威脅:施虐者會對受虐者施恐嚇或威脅,以達到對受虐者控制的目的,例如:
作出一些動作或玩弄武器、破壞東西,讓受虐者害怕。
以小孩的監護權來威脅受虐者。
威脅自殺。
威脅傷害受虐者所愛的人。
以揭露受虐者的隱私威脅。
4情緒虐待:許多受虐者認為情緒虐待比身體虐待更具傷害性,情緒虐待的方式包括:
施虐者會攻擊受虐者的自我價值。
羞辱受虐者,讓受虐者感到內疚。
以貶黜的行動讓受虐者在家人、朋友面前覺得羞恥。
挑剔受虐者以引起爭執。
控制和隔離:施虐者藉著控制和限制受虐者與其他人的接觸,造成受虐者與社會隔離。如:
貶低受虐者的家人和朋友,並限制與其接觸。
監聽受虐者的電話。
嫉妒受虐者與其他男性接觸。
對任何教育或社交活動,施虐者都表示不放心,必須陪同前往。施虐者的這些行為讓受虐者與社會隔離,造成受虐者自信心的喪失,無法求助家人、朋友與正式資源,形同孤立,也讓施虐者達到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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