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對談
外遇蒐證、外遇抓姦、婚前徵信 、婚姻挽回
▶ 徵信案例

如何以「與人通姦者」訴請裁判離婚?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通姦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

<<回上頁
▣▣▣全球台灣區優良徵信-全省服務電話☎
台北徵信: 0800-881-333
基隆徵信:0800-363-111
桃園徵信:0800-433-666
新竹徵信:0800-693-333
苗栗徵信:0800-781-111
台中徵信:0800-872-345
彰化徵信:0800-879-000
南投徵信:0800-222-730
嘉義徵信:0800-893-333
台南徵信:0800-011-666
高雄徵信:0800-079-777
屏東徵信:0800-373-999
宜蘭徵信:0800-789-200
台東徵信:0800-068-822
花蓮徵信:0800-672-222
雲林徵信:0800-789-100
大陸徵信:0800-811-333
國際徵信:0800-667-668
首頁服務宗旨 | 徵信流程 | 徵信案例 | 徵信法律 | 徵信新聞 | 常見問題外遇文章網站地圖
專業徵信社委託 | 抓姦 | 全球台灣區優良徵信聯合網 Copyright c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線營銷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