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侵權–侵害專利權實際案例!
隨著台灣工商產業的競爭,有部份業者,為了降低開發成本獲取高額利潤,也甘冒風險,從事 侵害他人專利及智慧產權之事件。而面對這一類棘手高智慧之犯罪行態業主常常會面臨重大的危機。 國內有家上市公司(稱A公司)旗下之子公司(稱B公司)即有這一類的事證。受害者(稱C公司)的主管找上本公司時,告知我們B公司所生產的「合金U型管」有侵害他們專利權的行為。由於B公司的這種不投資開發商品的行為,結省了高額的成本,進而能以低價打擊對手C公司,使得被害人C公司面臨了財務關廠危機。 本公司在接受委託後即展開調查工作,發現B公司為了防範查緝,從進廠物料至出廠成品都作了嚴密的反蒐證監控。甚至連同銷售廠家也只有其母公司(A公司)等幾家合作信賴的公司。 在經過本公司的專業團隊努力後順利取得了B公司的製造流程證物及銷貨資料,確切的證實B公司侵權不法行為。再配合檢調單位以適當的時機查扣工廠生產設備與機械、成品、半成品,進行侵權訴訟。 在本案發現B公司除了須負擔專利法第88條刑責(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其他有必要之處置及賠償義務。)同時該公司的負責人也必須面臨刑事罪責(專利法第125條: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委託方所幸有即時之正確處理,再加上本公司團隊對專利侵權所界定之事證有充份詳細的認知與舉證,才能及時的終止侵權者不當的獲利,適時的化解了企業主的危機,得以保障專利權者之權利。 首先當企業發生仿冒行為時,應檢附相關智慧財產證明文件,並針對仿冒行為之人、事、時、地、物(即仿冒品、仿冒者、仿冒地點、仿冒事實及各種有關仿冒之線索)須詳細說明。企業主為了保護自己企業的權利,首先必須對於企業本身的專利技術取得商標權及專利權,將研發成果權利化,以賦予法律的保障。唯有先完整建立起自己企業的權利,才能主張權利,排除他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