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對談
外遇蒐證、外遇抓姦、婚前徵信 、婚姻挽回
▶ 客戶常見問題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 ? 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因此單純精神外遇並不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 。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精神外遇並不在目前的離婚要件中,因此目前是較難依據精神外遇判決離婚的。
<<回上頁
▣▣▣全球台灣區優良徵信-全省服務電話☎
台北徵信: 0800-881-333
基隆徵信:0800-363-111
桃園徵信:0800-433-666
新竹徵信:0800-693-333
苗栗徵信:0800-781-111
台中徵信:0800-872-345
彰化徵信:0800-879-000
南投徵信:0800-222-730
嘉義徵信:0800-893-333
台南徵信:0800-011-666
高雄徵信:0800-079-777
屏東徵信:0800-373-999
宜蘭徵信:0800-789-200
台東徵信:0800-068-822
花蓮徵信:0800-672-222
雲林徵信:0800-789-100
大陸徵信:0800-811-333
國際徵信:0800-667-668
首頁服務宗旨 | 徵信流程 | 徵信案例 | 徵信法律 | 徵信新聞 | 常見問題外遇文章網站地圖
專業徵信社委託 | 抓姦 | 全球台灣區優良徵信聯合網 Copyright c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線營銷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