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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追獻身遭劈腿 小女生告小帥哥

一位小五女生主動追求國中生,兩人交往後還發生性關係,沒想到高大英俊的男友劈腿另結新歡,小女生愛不到小男友,一氣之下到醫院驗傷,狀告男方性侵。由於小女生尚未成年,這名小男友昨天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

兩年前,還在念國小五年級的這名小女孩,回到苗栗縣阿嬤家過暑假,看到鄰居住了一位國中生,長得又高又帥,情竇初開的她,竟主動寫信表達內心仰慕的情愫,追求這位帥氣小男友。

兩人戶籍都在苗栗縣,卻同時在台中縣念書,下課後,兩小無猜經常手牽手在公園、國小校園散步、聊天,每周都固定見面一、兩次。一年之後,兩人開始發生性關係,至今已無數次。

兩人交往期間,小女生幾乎把男友當作小丈夫來看,不但與男方家人熟悉,還與男方家庭一起出遊,兩家人互動良好,常一起聚餐聯誼,雙方家長也沒有阻止兩人交往男方求學過程曾經中斷,今年雖才就讀高一,但實際年齡已十八歲,比其他同學成熟,在同學或小女友眼中,都覺得他很帥氣、迷人。

小倆口卻在交往一年後戀情變調。第三者積極追求高帥男友,男友逐漸冷落舊人,現已就讀國中的小女生發現男友可能另結新歡。小女生一再要求男友和第三者斷絕往來,但男方不肯,雙方經過無數次的爭吵之後,女方心知郎心已不在身邊,於是和母親到醫院驗傷,證實處女膜已破裂,昨天並向警方狀告男方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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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第 四 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罰則)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二十三條 (罰則) 【相關罰則】§31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

第二十九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罰則)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罰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4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罰則)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或供訴,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二十二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十三條 (罰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第三十六條之一 (罰則)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之二 (罰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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